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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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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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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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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其家庭照顧假之具體條件為"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故本校自104/4/1起,如欲申請家庭照顧假,請檢具附件之申請表,否則以事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