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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中 - 最新公告 | 2014-03-20 | 點閱數: 566
教育部103年3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19344號函就「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專案客座講師及專案講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案釋示如下:
一、查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第9點規定:「教學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後相關年資採計如下:…(二)敘薪:曾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教學人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證明且服務成績優良者,該服務年資得予採計提敘薪級。…」,基於衡平原則,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教學人員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二、本案公立中小學新進教師職前年資如經查明符合前開規定者,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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