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檢送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修部兼任(職)人員工作費支給表」(核定本)及「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2點(核定本)各1份,並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06254號函辦理。 |
| 二、 | 原兼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並支領工作費有案之校長,於該校轉型為進修部之日仍擔任校長職務者,得續領至調離該校為止。 |
| 三、 | 上開114年經費業已下授,115年所需經費請於貴校用人費用支給,倘有不足,將由本局另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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