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升音樂素養。 二、提供學生音樂才藝展能舞台,促進音樂教育精進發展。 三、選拔桃園市優秀個人、團隊代表參加全國 113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貳、組織與分區 一、設『桃園市 113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 指導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三) 承辦單位:桃園市桃園區西門國民小學 (四) 協辦單位: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桃園市八德區大成國民小學、 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忠貞國民小學 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平鎮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桃園市立福豐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南崁高中、 桃園市立武陵高中、桃園市六和高級中學 二、比賽分區: (一) A 組(音樂班組)分三區 一區:西門國小、中興國中、福豐國中、大園國中、武陵高中 二區:大成國小、大成國中、內壢國中、南崁高中 三區:新勢國小、忠貞國小、新明國中、平鎮國中、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二) B 組(非音樂班組)分二區 南區: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新屋區、觀音區、龍潭區 北區:桃園區、蘆竹區、大園區、龜山區、八德區、大溪區、復興區國民小學、 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忠貞國民小學 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平鎮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桃園市立福豐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南崁高中、 桃園市立武陵高中、桃園市六和高級中學 二、比賽分區: (一) A 組(音樂班組)分三區 一區:西門國小、中興國中、福豐國中、大園國中、武陵高中 二區:大成國小、大成國中、內壢國中、南崁高中 三區:新勢國小、忠貞國小、新明國中、平鎮國中、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二) B 組(非音樂班組)分二區 南區: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新屋區、觀音區、龍潭區 北區:桃園區、蘆竹區、大園區、龜山區、八德區、大溪區、復興區
一、團體項目依前述個別規定事項辦理。 二、基本規則 (一)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二)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三)聲樂獨唱類比賽時,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 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四)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 10 秒)不 8 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 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 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 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五)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要點第參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肆點參賽資 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獎 座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及獎座,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及奬 座。 (六)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七)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 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八)參賽者若有違反秩序(含防疫規定)等演出情事,經評審會議評判屬實者,將視情 節輕重扣分。 三、比賽曲目規則 (一)本實施要點公布於桃園市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資訊網 (http://163.30.153.4)。 1.全國比賽項目: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請參賽者隨時於國立臺灣 藝術教育館(https://web.arte.gov.tw)上網參閱。 2.非全國賽項目(本市個人增列項目):指定曲目請由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該 項目指定曲中任選一首,亦可於桃園市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資訊網 參閱。另本市今(113)年度試辦「中提琴(Viola)獨奏-國小A、B組」之指定曲,請 由112學年度台北市學生音樂比賽「試辦項目國小中提琴指定曲」中任選一首。 3.指定曲目隨同本實施要點公布於桃園市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資訊網。 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參賽 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 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二)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者、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者,均一律不予計 分。本市參賽者以113年9月26日(星期四)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充規定、說明或 勘誤為準。 (三)演出自選曲請於網路報名時輸入,網路報名截止後如欲更改曲目,得由參賽者自行 上網修改,最遲於113年9月27日(星期五)前上網修正,逾時將不予辦理。 (四)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 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 個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五)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六)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 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其餘報名絲竹室內 樂(但以報名南管樂、北管樂或客家八音者除外)之參賽隊伍需演出指定曲。 (七)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 9 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八)個人項目聲樂獨唱之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 高中職及大專 A、B 組,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神劇或民謠演唱。違反 者一律不予計分。 (九)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 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 奏。 (十)1.全國比賽項目:指定曲將由本會於 113 年 10 月 3 日(星期四)自 113 學年度全 國學生音樂比賽「指定曲目」中公開抽籤定之。 2.非全國賽項目(本市個人增列項目):指定曲依參賽者比賽組別參照 112 學年度全 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指定曲目任選一首。 (十一)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 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 有本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 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四、分項規則 (一)團體項目 1.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 20 分鐘,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含伴奏)為計時起點, 器樂類比賽以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 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 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 5 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 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 15 分鐘,以開始發音(含標碼線外樂器 試音、調音及演奏)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 80 碼、深 40 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 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 80 碼、深 40 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 之規定。 2.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 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如有違 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3.違反本要點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 而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 1 人 扣總平均分數 1 分。比賽時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4.違反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又室 內樂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兩個聲 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 1.5 分;三個聲部以上(含三個聲部)不 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則不予計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 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 10 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二)個人項目 1.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由當日評審會議決議後公告之,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 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 鈴一長聲(約 5 秒),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 1 分鐘 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依此類推。 2.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3.木琴獨奏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66 鍵馬林巴木琴),違者不予計分。 4.樂曲或歌曲創作須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 3 小時 30 分鐘 (原稿隨評語表,請參賽者當日至報到處領取)。 5.樂曲或歌曲創作類,其入場遲到 30 分鐘以上者,大會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 其餘場地規定,將於比賽前於本比賽網站公告。 陸、比賽辦法 一、比賽日期: (一)個人賽及部分團賽(直笛合奏、口琴合奏、口琴四重奏、銅管五重奏、木管五重奏、 鋼琴三重奏、鋼琴五重奏、弦樂四重奏、弦樂合奏、合唱):113 年 10 月 15 日(星期 二)至 11 月 22 日(星期五)。 (二)團體賽(打擊樂合奏、管樂合奏、行進管樂、管弦樂合奏、兒童樂隊、國樂合奏及絲 竹室內樂合奏):113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二)至 12 月 12 日(星期四)。 (三)依實際報名隊數調整比賽時間,請以賽程公告為主。 二、比賽地點: (一) 個人賽(含全國賽與非全國賽)、部分團賽(直笛合奏、口琴合奏、口琴四重奏、銅管 五重奏、木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鋼琴五重奏、弦樂四重奏、弦樂合奏、合唱):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 500 號)。 (二) 團體賽(打擊樂合奏、管樂合奏、管弦樂合奏、兒童樂隊、國樂合奏及絲竹室內樂合 奏):桃園市六和高級中等學校(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 180 號)。 (三) 團體賽(行進管樂):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學(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仁和七街 55 號)。 (四) 依實際報名隊數調整比賽地點,請以賽程公告為主。 三、參加對象:已報名並經審核通過之個人或團體。 四、錄取名額 (一)A 組音樂班:分 3 區,各組別、項目,每區取最高分(達 80 分以上)之團體與個 人參加全國決賽,若該區分數均未達錄取標準(80 分以上),可由其他區中擇優錄 取遞補之。 (二)B 組非音樂班:分南、北 2 區,各組別、項目,除每區取最高分(成績達 80 分以 上)之團體及個人外,並擇優錄取 1 名,共 3 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三)本市代表參加全國賽團體項目如分 A、B 兩組,A 組加 B 組錄取名額至多 6 隊,若 11 未達 6 隊,擇優方式為 A 組、B 組各組不分區以成績高低取得代表權 (成績未達 80 分不得代表參加全國賽)。 五、評審人員:由市府遴聘音樂專家學者擔任之,評審如有三親等內之親屬,或一年內曾 指導參賽者之參賽類別,應整組迴避。 六、評計方式 (一)各類組(除行進管樂採分項評計之外)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 100 分),並繕寫具 體之評語。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總成績,隔日(遇例假則順延至上班日) 可至本會網站查詢。公布之成績表中,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為尊重評 審,評審不做講評並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凡未於現場領取評語表者, 請於賽程進行期間自行至比賽會場報到處領取,逾期不予受理。 (二)總成績之評計方式,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之外,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 人數須為單數)。如有一位評審臨時無法出席時(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採出席委 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個人項目各 類組評計名次時,若遇同分者,則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之名次。 (三)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佔 40%)、音樂(佔 30%)、視覺(佔 30%)。採分 項平均計算,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七、評等標準:依照分數之高低評定等第(團體項目僅公布等第,不公布分數)。 (一)特優:平均分數 90 分以上者。特優名額應不超過各類組三分之一為獲獎原則;若 超過者,以評審委員敘明簽認核定。 (二)優等:平均分數 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甲等:平均分數在 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 (四)乙等:平均分數在 75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八、獎勵名額 (一)團體組:成績僅評定等第,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二)個人組:成績依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類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等第,決定 評列名次之人數(至多前 6 名)。報名人數在 5 人以下者取 1 名評列名次;6 至 8 人 者取 2 名;9 至 13 人者取 3 名;14 至 18 人者取 4 名;19 人以上時,均評列 6 名 。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甲等水準,方得錄取。錄取評列之名次之第 1、2、3 名各限 1 名不得並列,餘第 4、5、6 名得並列名次。 九、獎勵辦法 (一)團體組 1.比賽成績達評等標準錄取者,依錄取等第(甲等以上)頒發該團體獎狀乙紙(不另外 頒發個人獎狀或證明)。 2.獲特優及優等之學校團體,指導老師 3 名(含指揮、伴奏)嘉獎 2 次;行政人員 5 名(含校長)予以嘉獎 1 次之獎勵。列為甲等者,指導老師 3 名(含指揮、伴奏) 嘉獎 1 次;行政人員 2 名(含校長)予以嘉獎 1 次之獎勵。 (二)個人組 12 1.個人組比賽成績獲得乙等(75-80 分)以上頒發獎狀 1 紙。 2.指導學生獲得第 1 名者,指導老師(1 名)予以嘉獎 2 次;獲第 2 名者,指導老師 (1 名)予以嘉獎 1 次;第 3 名者,頒發指導老師(1 名)獎狀 1 紙。 (三)指導老師指導團體組或個人組,獲得多項名次者,以獲得名次之最高 2 項敘獎(不 得分組分項分別敘獎)。 (四)各類獎勵人員名單以報名表所載之名單為準,請於報名表詳列指導人員姓名等資 料、以免影響應受獎人之權益。 (五)非屬本市公教人員,本府無法辦理敘獎,改以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報名 (一)方式 1.一律以網路報名 http://163.30.153.4/Index/index.asp 後務必列印正式報名表經 核章後,正本郵寄限時掛號始完成報名作業(信封上請註明音樂比賽報名字樣),每 張報名表僅提供單項參賽項目報名。參賽通知、參賽證明請自行上網下載列印。 2.本學年度市賽需填報自選曲曲目。若晉級全國賽則需依全國賽規定填報自選曲曲目 等。 3.報名時應詳細填報 112 年 10 月 1 日後所有指導老師(包含個別、室內樂、分組指導 及指揮老師),以利評審迴避作業。 4.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標明不清致 賽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參加團體項目遇有賽程衝突者,請自行調整人員,本 會概不處理。 5.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 準。 6.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於 113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前函知西門國小(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7.團體項目網路報名時需同時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正式比賽時需繳交參賽者名冊 1 份(貼有參賽者及候補者個人照片、蓋用學校印信,格式如附件)。未提交者,應至 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 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未能補正者,一律不 予計分。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8.填寫報名表時,除大專組外,其他各組均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簽章。 9.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 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 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設籍本市半年)報名參加。參賽學生應於報名時,檢 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10.凡資格填寫不全、報名方式不符或未經學校核章,一律退件,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日期:113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起至 113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止(郵戳為 憑,逾期概不受理)。 (三)地點:桃園市桃園區西門國民小學(地址:330 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 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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