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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 | 2023-10-16 | 點閱數: 268

說明:

1. 在本市(桃園市)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優秀暨清寒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本獎學金。


2.(1) 一般生:就讀國小二至六年級及國中二、三年級,學習領域平均成績甲等以上,且領有經濟弱勢之相關證明(參考5.4)。
2.(2)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小二至六年級及國中二、三年級,學習領域平均成績乙等以上,且領有經濟弱勢之相關證明(參考5.4)。
2.3 日常生活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之學生。


3. 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國小12名(含身心障礙學生4名),每名發放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整,國中12名(含身心障礙學生4名),每名發放獎學金新台幣5,000 元整。但獎學金數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


4. 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市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
詳細辦法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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