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一、查教育部106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函以,參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前發生結婚事實,而在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核准給假之規定。放寬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到職者,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該部再以109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50021號函規定,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二、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0年9月27日公訓字第1100009030號函略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後之給假,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報到日前之上班日數(不含例假日),於實務訓練期間准給剩餘日數之假,再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三、教育部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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