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20
  • slider image 419
  • slider image 415
  • slider image 417
  • slider image 418
  • slider image 412
  • slider image 410
  • slider image 408
  • slider image 407
  • slider image 405
  • slider image 403
  • slider image 399
  • slider image 397
  • slider image 392
  • slider image 387
  • slider image 385
:::
公告 人事佐理員 - 最新公告 | 2022-03-08 | 點閱數: 385

一、有關試辦原則及方式如下:

(試辦期間:自11131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

(試辦對象:

1、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規則同市府規定,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

2、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費計算至分鐘,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及第32-1條規定,勞工出勤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止,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予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補休時數計算,參照前開公務人員加班餘數計算方式,惟未滿1小時之加班餘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發加班費部分,由各校相關業務費支應。

3、兼行政教師:加班餘數併計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惟加班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4、教師(含代理教師):因上下班無需刷卡且工作以教學為主,如係經學校指派辦理專案性工作且事先簽奉核准加班者,應有刷卡或簽到退紀錄以為佐證,加班餘數併計參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5、上開人員加班事由如係辦理專案性業務(教育局或其機關委託辦理專案性業務、活動或工程)或課後輔導、課後照顧與課後社團等業務(以下簡稱代收代付款項業務),始得依各該專案性業務、代收代付款項業務之支領加班費規範,支領加班費。

6、另教師如於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仍依市府110129日府教中字第1100025040號函規定辦理。

二、本案函文詳如附件。

:::

行政單位

(03)-3114355 (03)-3220593(總)(03)-3220448(教) gm2100@ms.gmjh.tyc.edu.tw 33845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一段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