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銓敘部就110年8月24日令函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之說明詳如附件函文。
三、銓敘部業彙整110年8月24日令函相關常見問題,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項下,將持續更新,供各界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