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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佐理員 - 最新公告 | 2024-09-19 | 點閱數: 61

一、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及各級地方機關()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教育局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擬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

二、修正後注意事項自113826日生效,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為明定赴香港或澳門之方式,爰修正注意事項第1點赴港澳方式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為避免遭遇風險,爰增訂注意事項第3()建議勿攜帶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之物品,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媒體,亦建議勿存放相關之資料。

(為提供必要協助,爰修正注意事項第3()2、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

(為確保人身安全,爰增訂注意事項第4()留意可能遭港澳政府指控違法之言論,及避免接近或進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鄰禁地之處。

三、請同仁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3點第7款第2目所增訂通報作業,因教育局前已於110121日函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爰重申同仁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一併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並將登錄影本上傳至差勤系統。

四、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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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

(03)-3114355 (03)-3220593(總)(03)-3220448(教) gm2100@ms.gmjh.tyc.edu.tw 33845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一段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