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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佐理員 - 最新公告 | 2022-09-06 | 點閱數: 261

一、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111818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同年月29日至9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同年1126日併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及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且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另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爰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務必遵守上開規範。

三、以下摘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介入政派系紛爭。

()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侯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述46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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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

(03)-3114355 (03)-3220593(總)(03)-3220448(教) gm2100@ms.gmjh.tyc.edu.tw 33845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一段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