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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 | 2021-03-25 | 點閱數: 484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暨本局110年3月16日桃原教字第1100003448號函(諒達)辦理。
二、 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 申請資格、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資格:以取得「109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者」為限。
(二) 申請期限: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三) 辦理地點:
1、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110年5月31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文)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excel檔電郵至10092548@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四、 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五、 惠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官網最新消息(https://ipb.tycg.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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