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學生(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一般學生應為低收入戶或中子女及經校證明之清寒。 一般學生應為低收入戶或中子女及經校證明之清寒。
(二)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 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 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40名,每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
(四) 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一日之證明文件。
2、 家境清寒學生應附校證明文件。
3、 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證明 (手冊 )影本。
校內截止日期:10/05
其他相關資訊,請參照獎助學金專區:
http://goo.gl/7bQS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