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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中 - 最新公告 | 2014-03-26 | 點閱數: 877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五規定:「教
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
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復查教育部87年11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726
號函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公立學
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項、第10項規定,經繼續
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
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惟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
一採認。本案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曾辦理休學1年,以
該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尚毋需計入進修期間。」。

依教育部上開87年11月23日函規定,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
間,因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爰不計入進修期間。本案
歐陽師於99學年度上學期辦理休學,並於99學年度下學期
起至101學年度申請保留學籍,如該師申請保留學籍期間
並無進修之事實(如無計入畢業學分、抵免該學位學分等
),參酌上開函釋之意旨,同意不計入進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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