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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中 - 最新公告 | 2014-03-26 | 點閱數: 757
一、依內政部103年3月7日內授移字第1030950996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1份。
二、有關桃園縣政府府退離職政務人員赴大陸地區之管制期限部分,業於103年1月23日以府人考字第1030020343號函轉知各機關,由3年縮短為3個月。

一、據報載部分公務員違規赴陸情形不斷增加,請轉知所屬進
入大陸地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
退離職未滿3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
例)第9條第4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10
條規定,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
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
地區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
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前送達本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本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
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
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合先敘明。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
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
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本部申請許可,始得
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
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
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進入許可辦法第5條第2項及「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屬機
關(構)申請核准,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
(四)前揭現職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
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
,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
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有具體情事
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二、各機關如有說明一、(一)及(二)身分之公務員,未經
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情事,應檢具相關事證,函送本部依
兩岸條例規定裁處罰鍰。
三、另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內閣改組,機關整併亦附隨業務
調整以及人員異動,惠請協助檢視因單位整併而退離職之
政務及涉密人員是否依相關規定列冊函送本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並副知當事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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