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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中 - 最新公告 | 2014-03-25 | 點閱數: 828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18730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同規則第5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病假已滿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
辦理退休或資遣。(第2項)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第7條第2項復規定:「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1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三、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四、綜上,有關扣除寒暑假日數乃屬延長病假之規定,其他留職停薪情事,並無此一規定,爰教師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於寒假前復職後,再辦理侍親留職停薪,應否計入寒暑假日數一事,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尚無庸扣除寒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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