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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中 - 最新公告 | 2014-02-05 | 點閱數: 1056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96610號函辦理。
二、查任用條例第5條規定:「(第1項)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
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第3項)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其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者,得以該主任年資,採計為第一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揆其立法意旨,係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教師,聘兼高級
中等學校主任期間,有實際執行國民中學主任業務,爰明定採計為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三、至有關高級中等學校秘書職務是否為任用條例第5條第1項所定「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疑義,依教育部102年12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83604號函略以:「現行各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及『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所設置之秘書
職務,應得認定為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綜上,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如兼任高級中等學校秘書職務,考量秘書旨在協助校長綜理校務,已得認定為任用條例第5條第1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爰應得依任用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採計為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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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

(03)-3114355 (03)-3220593(總)(03)-3220448(教) gm2100@ms.gmjh.tyc.edu.tw 33845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一段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