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無聊」嗎?
法務部調查96年12月少年兒童觸法案件,大多以竊盜罪及強盜搶奪盜匪罪為多,而同學們最容易因死黨們起鬨而不自覺地作出了一些違法的事。這些犯罪行為都是屬於「公訴罪」,就是由檢察官代表受害民眾提出告訴。只因一時無聊,而犯下罪行,被警察抓到後悔流淚、父母家長則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時,你(妳)的其他起鬨的同學們則依然在學校高興地打著球、吃著便當,這個時候的你,仍覺得好玩嗎?
世界文學大師馬奎斯曾說:「世界太新,有太多事物來不及命名,必須用手指頭去指」(百年孤寂)
,同學們對所有東西都很好奇,都想自己親身去嘗試,更想跟別人炫燿自己做過別人沒做過、不敢做的事情,但是國有國法,當你影響到別人的程度已經達到法律之界線,國家就必須動用公權力(警察)來排除你的行為﹔就像打籃球,每個人都想搶那唯一的一顆球,當你想要把對方的球搶過來而拍打對方球員的手臂時,裁判犯規的哨聲就會大聲響起,而不會另外丟一顆球給你(妳)
玩。下一次有同學找你去玩的時候,請暫時忘記同學跟你是不是麻吉,記得問清楚玩什麼、想清楚自己在作什麼,事後才不會「早知道會這樣我就不敢了」,畢竟千金難買寸光陰、也難買「早知道」。
相關法條:
Ø 「竊盜」和「毀損罪」
「竊盜」簡單的說就是「不告而取」,沒有經過原本主人的同意,就因為自己或其他人的方便而取走財物都算是偷竊。刑法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依情節輕重而有不同的刑責。
而毀壞他人的物品依民法第
196 條:「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需要付賠償的責任。各位同學要注意自己的行為,拿自己的青春開玩笑,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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